文学界呼吁:尽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04-05]

  日前,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召开会议,就如何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行探讨。与会作家在讨论、交流中达成共识:政府各级部门,应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严厉打击盗版图书、伪书、音像制品等不法行为,尊重和保护作家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保护国家的资源和利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那些严重侵害了作家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我国正常的文化秩序,损害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危害我国文化安全的不法书商、出版商和印刷商,一定要课以重罚,治以重罪,严惩不怠!
  与会作家普遍认为,作家维权近年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但由于惩治违法犯罪的力度不够,且与受侵害的作家给予精神补偿这一环节尚属司法上的空白,所以作家有责任为争取合法权益,为民族文化的健康与发展,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呼吁。
  
  调解: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所能
  讨论会上,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树英说,调解纠纷是权保会的工作,权保会的权限与能力也就是“调解”,是在作家与司法机构之间搭建一个桥梁。尽管我们的工作繁杂而琐碎,有些工作要从六元钱稿费追起,但我们认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工作。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是一个调解机构,其设立旨在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及我们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调解决因创作作品、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中国作协权保会自1986年开始至2004年共为作家解决纠纷570起,为作家追讨、收转稿酬,至2004年累计达人民币765余万元。其中2004年作协权保会受作家委托,为70(人次)位作家及继承人解决著作权纠纷40多起。经努力,取得和追回稿酬及赔偿费18余万元。2005年,权保会为了更好的为作家服务,积极开展筹建“作家权益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在筹建过程中,权保会已经尝试性地开展了法律援助服务,并为部分作家已发生的诉讼提供帮助。
  作家们在谈到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司法力度时,张树英特别强调了调解的重要性。她说,这与司法惩治并不矛盾,调解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与恶化;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采取预防措施,将纠纷缓解在萌芽状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各方面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作为调解工作的指导方针,权保会作为进行调解工作的组织应将调解纠纷工作和预防纠纷产生、防止矛盾激化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所以我们总结各方面的经验,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编了7本《作家权益》,在这7本小册子里面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相关知识,提供了很多案例,帮助作家与使用者打交道,为作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提供帮助。
  作家:老鼠和猫商量怎么给自己也挂个铃铛
  诗人雷抒雁谈到,不久前我收到一个文摘性杂志寄来的30元稿费,但我并没有在他们摘编的这个刊物上发表文章。我还在《读者》杂志上看到转载我的文章,一看转载单位,我也并未给转载单位写过稿子。雷抒雁认为,要保障作家的权益,不仅仅是经济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比如说有的报刊杂志莫名其妙曲解作家的文章。作家权保会不要只是一个跑脚讨帐的机构,要填补司法与作家利益的空白,不能总是让人感到是老鼠和猫协商:你也给我挂个铃铛好吗?
  全国政协委员、作家张抗抗说,在作家权益保障方面,目前存在各种矛盾,有政府职能方面的,有要调解冲突矛盾的,有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从作协保机构86年建立至今将近20年的时间,不断消解、解决矛盾。使各种机构转载不付钱的事件减少,各个出版社、作家也比较注重维护著作权。如我们六个作家打官司曾起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网站。通过法律诉讼,确定了在网络上转载作家的作品应该得到保护、得到作家的授权。而后写进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名称的侵权问题现在有些突显,比如《五朵金花》,这个作品的标题是原创性的,是应该受保护的。但“五朵”是个量词,有的人说侵犯了标题,但并没有侵犯作品,著作权法在此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提出来探讨。
  张抗抗认为,存在盗版的原因:一是罚款的门槛太低,营业额以前3万元以上才受到刑事处罚。二是地方势力的勾结,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权保会能解决的。
  张抗抗说,伪书最为疯狂,盗用我的名字出的《今夜不寂寞》等等好几本,内容非常恶劣、低俗。面对伪书,我依然是无能为力。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坚持,也倡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联合呼吁,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彭学明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的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不法书商和出版商的利欲熏心,导致了盗版图书、伪书和音像制泛滥猖獗,愈演愈烈。一本30元的图书只卖5元钱,一张可容纳8—10部电影的盗版压缩光盘5元就可买到,甚至还盗用著名作家的姓名,编辑假书、伪书,其危害,十分严重。其一,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因为这些盗版没有给作者付一分钱的报酬。其二,严重损害了尊纪守法的出版社的劳动成果与合法权益,因为这些盗版抢断了他们的市场,劫走了他们的财富。其三,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文化秩序,这主要表现在造成了文化市场无序而恶性的竞争,花费了国家的人力和物力。其四,流失了巨额的国家税收,因为这些盗版都是地下的活动与行为,国家无法从中掌握其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无法从中收取正常的税收。其五,危害了国家的文化安全,黄色书刊和音像等地下出版物都是毒害青少年身心、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巨大毒瘤。其六,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常常把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作为阻碍我们进入国际贸易的口实,作为攻击我们人权的把柄,从而使我们陷入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其七,盗版严重动摇着我们中华民族产业的根基。盗版往往没有影响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壮大,却使我们自己的民族产业受到重大损失。比如盗版没有影响微软的Win98以高于美国本土价格1998元人民币向在中国销售,盗版却迫使我国自己正版的《金山词霸》CD—ROM降到28元的跳楼价。铺天盖地的盗版WPS更是使发明人求伯君不得不卖掉了别墅,另寻出路。
  
  呼吁:完善法律以保障作家权益
  近年来,国家为打击盗版等不法行为采取了不少措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还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扫黄打非专项斗争,收缴了各类非法出版物2.29亿件,破坏非法出版案件30余宗,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1条,还重点查办和公布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十大案件。但是不法出版商和书商依然如雨后春笋,前仆后继地以身拭法。讨论中作家谈到六个原因,一是,正版图书的成本较高,除去稿酬、编辑费、印刷、运输、发行宣传、税收等,发行利润一般在8%左右。而盗版却只需要支付印刷、运输两大费用,省去了其它高额费用,发行收入高达70%以上。二是政府职权不明,监管不力。出版业隶属新闻出版部门,文化市场却隶属文化部门,打击盗版又隶属工商部门,结果是大家都能管大家都不管。所以首先需要多部门在打击盗版的过程中,能在职权上、利益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行为准则,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是定义在行政处罚上,而没有定义在司法程序上。四是,出版市场的培育机制不健全。计划经济下的出版机制还没有做好应对市场开放的充分准备,因此,当这些盗版汹涌而来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五是,政府和民众都对盗版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政府部门甚至还认为为地方带来了经济效益,给予地方保护;而更多的民众则认为价廉、实惠。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彭学明领衔,池莉、何申、二月河、毕四海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10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严厉打击盗版图书、伪书、音像制品等不法行为,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利益”的议案。
  议案中说,我们代表所有的知识分子强烈呼吁,严厉打击盗版图书、伪书、音像制品等不法行为,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保护国家的资源和利益。
  一,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改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就视为犯有盗窃罪和欺诈罪,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服刑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那些制造和贩卖严重毒害青少年的非法出版的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行为,视为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罪论处。”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所有条款,都注明明确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具体判刑年限,请全国人大制定。
  三、追加补充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款:“对那些制造和贩卖严重毒害青少年的非法出版的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行为,视为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罪论处。”具体判刑年限,请全国人大制定。原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款改为第(十二)款。
  四,修改第四十七条将“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就视为犯有盗窃罪和欺诈罪,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服刑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制造和贩卖严重毒害青少年的非法出版式的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行为,社为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罪论处。”
  五,将第四十七条的所有条款都注明明确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
  在讨论中我们注意到,作家们特别强调希望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许多事实证明,并非所有作家都有与侵权者周旋的能力,中国作协的权保机构,也只是尽量使作家不受或少受侵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至关重要的是制度与法律,社会的监管机制和立法本该为作家提供一个放心的创作环境,而不能单纯期望提升作家们的防犯程度,仅仅如此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不利,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亦不利。(中国作家网 胡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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